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国内最大直径单管双层盾构隧道在武汉贯通******
中新网武汉2月1日电 (刘福昌 杨路)随着“和平号”盾构机的顺利接收,武汉和平大道南延工程隧道2月1日上午9时许贯通,这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直径单管双层盾构隧道。
和平大道南延工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全长3042米,规划为城市主干路,北接和平大道、南连武金堤路,是武昌顺江方向的骨干通道。据武汉城建集团项目负责人袁亮介绍,工程计划2023年底建成通车,将有效改善武昌古城交通出行条件、缓解中山路—白沙洲大道交通压力。
此次贯通的隧道,为单管双层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2021年8月29日,一台开挖直径达16.03米的盾构机,由中山路“武胜门”遗址区域始发掘进,至黄鹤楼南路接收,隧道下穿武昌古城、蛇山,地质条件复杂,距运营地铁5号线隧道水平距离仅有10米,是国内施工技术含量和难度较高的隧道之一。
据介绍,为确保盾构机顺利完成掘进,项目不仅成立盾构技术专家组,对盾构机选型设计及施工难题进行指导把关,还在掘进过程中,应用自动化监测施工技术,对沿线敏感建构筑物布设观测点,实时监测沉降数据,同步调整掘进参数,实现了安全平稳穿越。
中铁十四局项目负责人张建勇表示,该隧道的贯通为打通城市断头路,保护古城遗迹和风景名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供了成功案例。(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