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九二共识”达成30周年,也是两岸开启交流往来的第35年。这一年,台湾社会民心求变求新。“思”字在有关两岸关系的年度汉字评选中高票当选,其背后是同胞的异地相思,真挚寄望交流恢复、人员往来。
8月27日,2022年全球华侨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大会在四川举行。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台湾位于祖国东南,故称“登陆”发展为西进。两岸打破政治阻隔的民间往来始于1987年,台湾的大陆籍老兵返乡探亲的呼声得以实现。自此,海峡不再成为阻碍,两岸民众进入共振时间,交流合作逾趋热络,西进蔚然成风。及至后来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不断深化。
一个“思”字,反映的是两岸民众对于局势的现实心境。
回首2022,在台湾“九合一”选举、佩洛西窜访以及台美频密勾连的背景下,台海局势暗潮汹涌,两岸关系多次面临风高浪急的挑战。针对外部干涉之举,大陆方面坚决反制,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及军事方面强力震慑分裂及干涉势力。中共二十大所展现的反分裂、反干涉决心彰显人民意志。
即便受到民进党当局阻挠和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两岸民众希望交流合作、和平发展的呼声从未减弱。无论从当前、还是长远看,大陆依旧是台湾发展最坚实的倚靠,大陆高质量发展的持续推进为两岸经贸往来提供了新机遇。台湾工商团体跨海赴交流、台湾民众至盼“小三通”彻底重启,基层期待互动的真实声音正在放大,被更多人听见。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大陆方面坚定致力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是为和平统一打造更广阔的民众基础,为两岸关系铺垫长久基石。两岸关系的前路仍有风浪、风险。即便如此,两岸交流、特别是民众之间的往来都不应中断。这是两岸主流民意的真实反映。
福建省漳州古城里的“台湾路”老街彰显漳台两地的历史渊源。龚雯 摄一则例证是,尽管近年两岸青年交流颇为不易,但台湾学生西进热情不减。通过交换生项目到大陆的台生活跃于两岸社交媒体上,客观展现大陆生活。他们对中新社记者说,将在大陆的经历视作难能可贵的人生“加分项”,“无论是回到台湾还是留在大陆,都是很好的参照和铺垫”。
待疫情阴霾逐渐散去,当务之急就是排除干扰、克服障碍,尽快恢复两岸民间各领域、全方位、深层次的交流往来。让两岸同胞在交流融合中看清事实、认清真相,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投身于两岸融合发展的大潮。
12月2日,第十届海峡青年节“黄巷·两岸青年文化交流周”活动在福州市三坊七巷黄巷启幕,台湾台中市同期举行。吕明 摄所谓“相见情已深,未语可知心”,越是在有人离间同胞感情、煽动同胞敌对之时,越能看出两岸同胞骨肉天亲的可贵;越是处于两岸关系的低谷、险境,越需珍视交流,越要呼吁往来。
兄弟既翕,和乐且湛。血脉的连结是两岸关系相向而行最持续的动力。年度汉字评选寄托两岸民众的新年愿望,折射的是两岸同胞的共同期盼。(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